您现在的位置: 夏露 >> 疾病症状 >> 正文

菰娘微普法家家话平安法理姐说之三十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3/4/19 10:01:30
                            

菰娘微普法家家话平安

法理姐说

今天

“菰娘”带你走进

第三十五期

——卓某医疗纠纷案——

案情综述

年3月,卓某怀孕3个月,医院孕检,彩超显示母体子宫前壁异常所见——不排除胎盘植入。同年4月,医院进行孕检,四维彩超显示绕颈一周。年8月,医院待产,之后,医院分娩过程中发生难产和大出血,导致新生儿窒息二十多分钟,医院对卓某进行了全子宫切除,后新生儿被确诊为脑瘫。

卓某认为,该医院未对卓某的产检报告进行确认,在卓某入院待产期间,未对卓某提出的剖腹产要求引起重视,在卓某分娩时对卓某存在的“母体子宫前壁异常所见——不排除胎盘植入”未引起重视,使得孩子在分娩过程中发生“新生儿窒息”,医院未及时对卓某进行剖腹产,造成卓某难产,事后卓某子宫被全切,给卓某造成了身心损害,并且其子因新生儿窒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续治疗急需资金。

医方认为:孕妇入院时无紧急中止妊娠指征,分娩时机选择恰当,分娩过程处理符合规范、及时;新生儿抢救及治疗符合规范。医方认为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双方矛盾争议很大。

卓某因自身的身体创伤及孩子的病情,一度情绪很激动,多次上访。相关部门进行过行政调解,但均因分歧过大而调解不成。

办案过程

在此期间,某镇党委政府积极通过各方途径对卓某进行帮助。例如通过水滴筹等方式募集捐款2万多元,用于其子医疗费用;通过民政申请低保等途径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扶。医院联系,就该医疗纠纷提出协商处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卓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帮助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卓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案件预立案。

年11月,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受某人民法院委托对该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医院对卓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过错是导致其子宫全切的主要原因,卓某全子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医方的诊疗过错是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主要原因,卓某之子因不能配合检查,目前不能评定伤残程度。

年3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位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承办律师审查了现有的证据,向卓某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责任、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而卓某又希望能尽早取得赔偿用于孩子的治疗,鉴于上述原因,案件采用了庭前调解模式。分年3月、4月在某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了两次调解,最终调解结果为:医院方同意承担85%的责任比例,卓某也同意对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作出一定的让步。该医院赔偿卓某各种费用40多万元。

案例点评

近年来,医患纠纷仍然尖锐,“医闹”事件也频频发生,引发了不利于医患双方和社会治理的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应考虑如何让医患双方形成共识解决问题,以减少因信息和认知差异而滋生不必要的冲突甚至伤害。

如果医患关系长时间得不到缓解,容易留下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如能将医疗纠纷解决在自行协商和人民调解阶段,不仅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有利于为社会打造和谐的医患关系。但如协商不成的,即使诉讼审理周期长,因诉讼方式将最终使医疗纠纷是非责任明确,所以仍然是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的亮点在于利用调解手段,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专业性强、当事人信任度高的作用,在进入诉讼阶段以后,积极参与庭前调解,共同推动解决了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实现息讼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体现了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

下期法理姐说敬请


本文编辑:佚名
转载请注明出地址  http://www.dtlpw.com/jbzz/19913.html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2-2020 夏露版权所有

现在时间:

冀ICP备20001171号-4